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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如何调整?

发布人:admin 最后更新时间:2015年6月23日

(一)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的起付准备不变。低保、特困(指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下同)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执行的标准不变。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00元。

(三)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同一统筹年度在市内门诊和住院累计起付标准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四)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应进行资格申报登记,并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度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