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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编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人:admin 最后更新时间:2010年1月7日

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人事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针对性推进岗位管理和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劳动关系社会化和人员管理规范化相结合的依法用工与合同管理新机制。依据《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医院管理条例》和《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徐委办[2006]5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局属单位人事编制管理工作再次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各单位公开招聘在编(非在编)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经准入审核,未办理有效聘用合同和注册手续的,均一律不得使用。凡擅自使用,出现问题,责任自负,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严格落实见习期带教管理制度

      各单位对新聘用(在编)和签订劳动合同(非在编)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应严格按照所学专业安排见习,见习期为12个月。在见习期内的临床医、药、护、技医学生(含未取得执业医、护资格的医学生),须在上级医(护)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护理)工作,不得单独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执业活动。凡违规操作者,除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法律连带责任。

      三、严禁从系统内部和县区、企业挖掘人才

      局属单位之间因专业发展、岗位限制,确需调整安排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盖章,发《商调表》到拟调入单位,接收单位研究同意盖章,报局研究后,再提请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人事转移手续。严禁各单位以各种理由从系统内部和县(市)区及企业单位私招乱雇人员。凡已使用的上述人员,务必在2009年12月31日前清退完毕。严格规范单位用人行为,维护正常人事管理秩序。

      四、支持引进外省市高层次急需人才

      各单位急需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通过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解决。特别亟需的学科带头人(博士学历、正高职称、年龄45岁左右、地市级以上的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只能从外省市同级别单位引进。所需人员报局资格审核同意后,允许办理注册手续试用期3个月,经实践技能综合考核确认为拔尖人才后,由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卫生、人事编制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入编核资和注册手续后方可正式使用。

      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制定合理的绩效分配方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工资政策,继续实行工资总额控制,聘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的确定,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乱发补助、补贴、奖金等钱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严格坚持公开招聘新的用人制度

      经过三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运行,各单位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单位特点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为卫生事业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公开招聘是今后一个时期选人用人的主渠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徐委办[20O6]55号文件执行,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在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确保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严谨、有序、公平、公正进行。凡是没有经过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单位自行招聘人员不得办理加编、核资、注册等手续。

      七、控制非在编人员使用数量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徐委办[2O06]55号和徐政发[2OO8]97号及徐卫[2OO7]1O 5号文件执行。鉴于各医疗单位床位增加后没有相应增加人员编制的实际,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经局研究,同意在局批准的单位床位设置限额内,按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的低限核定使用非在编人员数量。各单位每年年底前上报非在编人员公招使用计划,经局批准后,按公开招聘工作程序,在局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并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责任、权力、义务。各单位未经局批准使用非在编人员计划,单位不得对外发布招聘信息,从严从紧控制非在编人员使用数量,确保依法佣工,用法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八、严格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

      相当于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增名,以及人员编制、经费调整等事项,在调研论证可行性的基础上,由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研究后,上报市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内部科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等,由单位提出意见,上报局研究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等,由单位提出意见,上报局审批。相当于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调整等事宜,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局研究同意,上报市编办审批。